第67条 · 代理机构违规处罚
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1万-10万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0万-20万元罚款:
① 伪造、变造或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法律文件、印章、签名;
② 以欺诈、诱骗或诋毁其他机构等手段招徕业务;
③ 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委托;
④ 明知委托人申请属恶意注册仍接受委托;
⑤ 违反规定申请注册其他商标。
情节严重的,可停止受理其代理业务。对直接责任人处5千-5万元罚款,严重处5万-10万元。
第68条 · 从业人员个人责任
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5千-5万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万-10万元罚款:
① 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代理业务;
② 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从事代理业务;
③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。